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5月19日及2023年5月2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分别对深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48号 | ||
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个别投资者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过往业绩的情形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深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51号 | ||
未实际参与所管理基金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 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53号 | ||
未实际参与所管理基金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深圳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1. 福建证监局
福建证监局于2023年5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号 | ||
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对**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基金的投资决策分析材料未注明质押物已出现的重大风险情况;多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折算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估值;部分协议回购质押券代码与质押券简称不能对应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
未按要求妥善保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湖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于2023年5月1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湖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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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资料不准确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对湖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健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 | |
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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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执行不到位,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依据不充分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 对湖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与投资标的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明确了年化收益率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3.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2023年5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0号 | ||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