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 11:23:29
家事服务与财富管理季刊
证监会发文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发行GDR行为
2023-07-04 11:23:29

关键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证监会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指引》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申请程序,以及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实施安排等。

申请程序方面,根据该指引,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与承销方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的发行定价、跨境转换期限、锁定期等,应当符合《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引还明确了募集文件、发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要求,要求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