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22:51:5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07-11 22:51:53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对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医药”)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21年期间,紫竹医药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下简称“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紫竹医药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264万余元。

一、涉案商品情况。

紫竹医药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药品为金毓婷(左炔诺孕酮片1.5mg)和毓婷(左炔诺孕酮片0.75mg*2),均为口服紧急避孕药,主要应用于女性紧急避孕,即在无防护措施或其他避孕方法偶然失误时使用。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围。

本案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紫竹医药设OTC事业部,负责制定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商务部负责经销商的渠道管理,将价格销售政策传达给经销商。商务部将全国各省市划分南区和北区,分别设置商务部部长、大区经理、省区经理、区域经理。通过覆盖全国的渠道管理团队,将涉案商品的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三、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紫竹医药与交易相对人(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如下:

 (一)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协议。

紫竹医药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商业经销协议》。《商业经销协议》为格式合同,含有“一级经销商确保在经销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符合紫竹医药的指导要求”固定转售价格内容条款。

 (二)与一级、二级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

紫竹医药与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签订《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为格式合同,含有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条款,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紫竹医药规定的价格”。

 (三)发放调价函或维价通知。

紫竹医药通过向经销商、零售药店发放调价函、承诺函、维价通知等形式,实现对涉案商品的价格管控。

四、当事人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紫竹医药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一)细化销售管理制度,落实价格管控。

紫竹医药通过制定销售管理制度、经销商管理办法等制度,对低价销售的举报、核实流程及措施等各方面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

紫竹医药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采集并提交经销商销售价格数据,与低价销售的经销商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紫竹医药价格政策的实施。

 (三)强化内部监督,维护价格体系。

紫竹医药对低价销售区域的内部销售人员实施了扣减业务维护费、内部通报的处罚措施,督促内部销售人员加强价格体系维护。

五、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紫竹医药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致使经销商之间价格趋同,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损了消费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利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