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于6月2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08号、〔2023〕109号),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和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108号 | ||
1.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2023〕109号 | ||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2.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6月2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对8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2.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4.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7号 | ||
1.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2.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4.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10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3.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13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3.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16号 | ||
未按照《私募办法》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和2021年度财务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19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3.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22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3.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2023〕25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3.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
3.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6月6日、6月1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两家私募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2023〕58号 | |||
1.你公司管理的瑞思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止损,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2.向个别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3.未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瑞思博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瑞思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 5.未按规定保存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2023〕83号 | |||
1.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3.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等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4. 黑龙江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于6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三家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7号 | ||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2.基金托管人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3.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延期。 4.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8号 | ||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2.从事非私募基金业务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3.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9号 | ||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2.未提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的相关材料。 3.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5. 重庆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于6月1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2.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