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2 10:39:32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7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8-02 10:39:32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4日

文号:环办便函〔2023〕241 号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本次修订结合环评行业发展态势、监管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了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能力,有助于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和质量保障,确保法律要求落到实处。

要点提示:(一)加强能力建设。一是要求环评编制单位建立编制、审核、审定质量控制机制。环评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技术能力,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审核把关。二是强化环评编制人员能力建设,对原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做出细化和明确,从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继续教育等方面作出要求。(二)完善信用管理。以四类信用、两个名单为抓手,提升信用管理效能。(三)优化质量问题判定。针对现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般质量问题,10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严重质量问题,8 条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梳理分析归纳近年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及环境执法情况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范围界定。(四)压实全链条责任。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评审专家应当对其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审批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必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