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1 16:13:30
金融资管月报(第3期)
委托贷款合同兼具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其利息、罚息等之和的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则
2020-05-31 16:13:30

一、裁判规则

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意志确定合同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主要权利,同时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相同,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二、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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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8日,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地中海酒店及侯楚雄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侯楚雄委托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地中海酒店出借人民币1.2亿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如地中海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上的50%的罚息。

为确保贷款债权实现,利贞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为《委托贷款合同》中地中海酒店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紫瑞公司、太阳世纪公司、XX、王晖、李琼分别向侯楚雄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承诺为《委托贷款合同》中地中海酒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地中海酒店发放1.2亿元贷款本金。因贷款到期后地中海酒店一直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债务,且各保证人也未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遂将地中海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三、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地中海酒店偿还本金1.2亿元、按照贷款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逾期之日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及利息的复利。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地中海酒店偿还本金1.2亿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法院观点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由此可见,委托贷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贷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本案应参照案涉借款发生时有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借贷案件意见》”)。《借贷案件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意见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主张及其限额进行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民间借贷中利息、罚息、复利等明显过高且当事人主张适当减少的,对同一时期的利息等费用之和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对超出该部分的不予保护。

如上所述,本案同一时期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已经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其分项处理不具有实质意义。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法院确定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地中海酒店再审请求调整案涉借款利息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五、植德解析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委托贷款已被纳入金融监管,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因此,委托贷款实则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

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虽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利率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亦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法院在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开元嘉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两案中,虽然对于权利人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或罚息、复利也均不予支持,但论理部分却与本案不尽相同,在前述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即委托贷款所涉借款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适用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后三案的裁判结果上虽然是一脉相承,但对于委托贷款的性质的认定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认为委托贷款兼具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因此不能直接将委托贷款认定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具体体现在法律适用的更严谨表述,在对委托贷款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非直接适用而是参照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注释:

[1]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0号;

[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