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5 14:53:14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3-09-05 14:53:14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8日

实施时间:2023年9月1日

文号:赣高法〔2023〕64号

关键词:民事执行、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相关税费征缴,切实提高不动产司法处置工作效率,现印发《关于民事执行中不动产处置税费征缴协作的意见》,自2023年9月1日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司法拍卖、变卖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含)前的不适用)。

要点提示:《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对已经纳入存量房交易核价管理的不动产,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变卖公告中明确由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成交双方应当分别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不动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费。税务机关征收不动产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即时开具税费凭证;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执行法院可将被执行人税费凭证作为扣划税费款凭证。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不动产司法处置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不动产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司法处置环节税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