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3〕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七条,从基金设立及运作、投资及管理到基金的退出等方面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甘肃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主要规定如下:
事项 | 具体要求 | |
定义 |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 |
设立及运作 | 设立流程 | 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
运行模式 | 主要按照“引导基金—子基金”模式运行。由甘肃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两种方式运行。 | |
管理运作 | 1) 在政府出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引导基金单独或集中委托省属国有金融、资产、投资类企业等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作; 2)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对按程序申报的子基金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将引导基金出资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3)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担任子基金管理人; 4)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须在省内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省内政府投资基金后应实质性开展相关业务; 5)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等重要投资事项审议决策,投决委员会委员由固定委员和专家委员构成,固定委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专家委员由拟投资领域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 |
管理机构 | 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对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相关产业领域招商能力和资金募集能力,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 |
投资管理 | 直投项目 | 引导基金直投的项目及投资方案经引导基金投决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以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征集为主,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库,相关行业部门可推荐优质项目入库,经立项审查和尽职调查后进行投资决策。 |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 | 1)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为子基金规模的20%—40%,参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领域,由投决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2) 子基金省内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于产业链招商等“以投带招”性质的基金,可适当放宽省外投资比例限制,通过细化返投标准,加大返投奖励力度等方式,以省外投资招引优质项目落户甘肃,带动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等聚集甘肃。 | |
利益分配 | 1)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同股同权,实缴出资同比例到位; 2)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3) 引导基金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 |
资金管理 | 引导基金 | 主要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预算安排;可统筹的相关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资金来源。 |
子基金 | 子基金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募集期社会资本出资完成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拨付引导基金出资。 | |
基金托管 | 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境内商业银行对基金出资进行托管,托管账户应在本地开户。 | |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 | |
引导基金提前退出 | 投资协议应明确基金提前退出的条款。有下列情形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 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 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参股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子基金未按基金协议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或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形。 | |
风控监管 | 内控制度 | 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切实防范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
年度评价 |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及重点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年度考核以及绩效评价。 | |
财务情况 | 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基金管理台账,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管理台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 |
奖惩机制 |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绩效及考核等情况,建立激励奖惩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