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分别于8月4日、8月11日、8月18日、8月22日、8月23日和8月25日公布了18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65、164、139、185、160、148、142、168、189、151、174、154、176、198、192、214、206、210号)及3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1、14、15号)。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65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对**资本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 |
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 |
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64号) | ||
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对**资产进行公开谴责。 |
办公场所不具备独立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39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85号) | ||
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委托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 |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自律检査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60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
未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
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 |
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
未按要求向协会报送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94号)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42号) |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
基金从业人员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 | |
虚假报送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 | |
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经营管理失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4号) | ||
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42号),取消深圳**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
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
未准确、完整填报管理人登记信息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
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等违规事实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68号) | ||
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与费用承担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七项 | 取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自律检査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
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一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
未更新股东发生变更的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89号) | ||
推介私募基金时措辞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取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对其公开谴责。 |
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委托不具有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 |
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人员混同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 | |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54号) | ||
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对**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警告,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74号) | ||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
未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51号) | ||
产品募集完毕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12个月。 |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未按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
未能勤勉尽责、在管产品存在期限错配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一条第(十四)项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76号) | ||
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98号) | ||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取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未如实填报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一条 | |
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
未按照合同约定投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充分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项 | |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六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 | |
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92号) |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取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未向协会及时报送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 |
未充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14号) | ||
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取消**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对行政监管工作配合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10号) | ||
备案信息不真实、准确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 | 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
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
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且未更新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
对行政监管及自律管理工作配合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 |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5号) | ||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02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06号) | ||
未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内控管理存在缺陷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