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10:57:39
投融资简报-9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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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是对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延续。《公告》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3年内不得变更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