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8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7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0号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
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存量住房满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相关情况进行通知。
要点提示:1、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0年;2、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3、所购存量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5年。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维持不变。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