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11:18:01
金融资管月报(第4期)
央行发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2020-06-30 11:18:01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28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标准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

主要内容:《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同时明确了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

要点提示:

《办法》明确了下述内容:

标准化票据的定性:标准化票据为票据交易机制的转化,不涉及产品的分级、分层,不属于资产支持证券;

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承销机构主体资格:鉴于存托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需具备票据相关的专业资质及经验、风控能力等,正式稿明确目前仍暂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

标准化票据的交易场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禁止持票人直接打包向债券市场销售。

与之前发布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的正式稿取消了标准化票据资金保管机构和再投资的安排,明确允许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明确了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具体责任划分应由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坚持基础资产的归集可由存托机构自行或委托票据经纪机构归集,调整信息披露时限和明确披露要求,将发生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由“1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调整存托机构、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和原始持票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两年”等。

此外,明确将《信托法》列为上位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独立于存托机构等其他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办法》明确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但尚未明确标准化票据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以及投资者人数要求等,相关细节仍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