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XX股份制银行A作出浙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XX股份制银行B及其相关人员分别作出贵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11号、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XX股份制银行C相关人员作出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多家银行被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
一、XX股份制银行A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违规通过贷款、理财提供融资。
二、XX股份制银行B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逆程序调整内部机构设置,理财产品相互调节收益、部分理财投资业务不审慎;
(二)同业授信流于形式、部分同业业务不审慎;
(三)违规借助通道发放委托贷款,资金用于限制性领域。
三、XX股份制银行C(相关人员)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对XX股份制银行C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未相分离违法行为中投资业务由理财业务承接后出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一、XX股份制银行A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二、XX股份制银行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XX股份制银行C(相关人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XX股份制银行A罚款五十万元。
对XX股份制银行B罚款一百一十万元,对对XX股份制银行B相关人员分别罚款五万元。
对XX股份制银行C相关人员予以警告。
警示要点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理财业务,并将其作为监管重点。在此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规范、审慎开展理财业务,在理财产品的设立、运作及资金运用等各个方面均应严格落实各项合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