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该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0日
施行日期:2024年3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0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中、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以保险销售的流程为主线,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要点提示:
售前行为管理部分,对保险销售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进行规制。
售中行为管理部分,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进行规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
售后行为管理部分,主要对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险公司附随义务,例如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