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0 14:51:29
私募基金月刊 2023-09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3-10-20 14:51:29

1. 山西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于2023年9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忻州市**股权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2023〕25号

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忻州市**股权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9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8号

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嘉世展华优选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华创富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安-谦欣展华量化壹号私募期货投资基金、谦欣展华股票多头私募投资基金、展华远航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世展华优选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展华致远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部分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于2023年9月1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公司员工参与私募基金募集、退出环节等具体事务办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季度报告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4. 天津证监局

天津证监局于2023年9月1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津证监措施【2023】023号

在管理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地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对**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津证监措施【2023】024号

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的违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5.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9月1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沪证监决〔2023〕222号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 青岛证监局

青岛证监局于2023年9月1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全部经济利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对青岛**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妥善保存睿信秋实基金投资交易个别文件原件

使用关联方的名义和账户收取睿信秋实基金财产

未对睿信秋实基金进行托管,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在运作管理该基金过程中,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投决制度

7. 重庆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于2023年9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对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未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