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17:36:28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银行外汇违规案例
2021-03-02 17:36:28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对部分违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1]

【短评】

本次通报的11则案例中,主要针对以下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处分:

相关规定

违规行为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

违规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3]

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随着我国外汇领域的加快开放,存在部分主体通过各类违规方式开展跨境资金套利、从事洗钱活动或违规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问题。其中,多数违规行为需要借助银行的支付渠道进行,涉及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结售汇、外汇汇款、境外贷款、外汇保函等各类外汇业务。

综合来看,银行外汇业务管理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银行外汇业务较为前沿,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业务人员较为稀缺。其次,外汇业务创新速度快、新产品较多,但管理制度、流程控制、系统功能等相对滞后,多数银行对外汇业务重视程度不高。最后,部分经营人员放松控制要求,将完成业务指标作为首要任务,甚至个别人员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业务。

着眼未来,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银行外汇业务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合规压力。对于银行来说,出现各类违规问题后,分析问题成因并针对性地解决是当务之急。监管重视程度高,既是对外汇业务的考验,也是提高业务经营水平的良好契机,应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完善内部管理的动力,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1] 详请参阅:http://www.safe.gov.cn/safe/2021/0203/18188.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