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30日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要点提示:根据《通知》,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应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应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此外,《通知》还具体规定了对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的情形包括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