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17:40:4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司法实践中对金融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
2021-03-02 17:40:4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保护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

【评析】

(一)是否存在明确规定法定职权的规范性依据。一般而言,“法定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依据中的明确规定为大前提,仅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进行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成为确定金融监管机构法定职责的依据。

(二)当事人本人是否与申请履职的事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只有当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申请金融监管机构从事的履职行为,必须对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金融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分2个步骤判断金融监管机构履职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一是被监管对象是否存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嫌疑;二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履职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当事人是否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有效的履职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已经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有效申请的举证责任。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履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金融监管机构从受理、调查核实、形成定性结论、采取监管措施到最终向当事人告知处理结果的全流程、各环节,都必须符合内外部程序性要求。

【结语】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主张金融监管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形成了较为统一和成熟的审查判断标准。对相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审查标准进行系统的梳理,不仅有利于规范金融监管机构的履职行为,而且有助于帮助法院进一步提高审理效率、确保“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