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17:45:1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香港政府建议设立基金迁册机制
2021-03-02 17:45:16

2021年2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优化基金制度的措施,建议修订法例,设立一个切合基金运作需要的迁册机制(“拟议机制”),以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地,推动香港发展为首屈一指的基金枢纽,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拟议机制为现有的海外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以尽可能方便、简单和迅速地将基金迁册到香港。

【香港律师 | 评析】

香港政府已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及2020年8月31日引入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OFC") 制度和有限合伙基金 ("LPF") 制度,以推动更多新的基金在香港成立,但无论现时的OFC制度还是LPF制度都缺乏一个使现有境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得以搬迁至香港的迁册机制。

现时大部分在香港营运的基金均为外地注册的离岸基金,由于国际金融业近年的规管发展正驱使离岸基金选择以在岸形式转到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营运,即注册和营运在同一地方,因此香港需要及时提供机制,容许这些已在外地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户,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基金选择进驻香港,令香港发展为全面的基金服务中心。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在2月1日的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香港要通过“三步曲”来促进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发展。第一步是引入新的基金结构,即OFC和LPF制度。第二步是在港营运的私募基金所分发的附带权益,在符合若干条件下提供税务宽免,相关的条例草案已于1月29日刊宪。首两步现在已经完成,目前第三步就是要优化基金制度,其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便利的迁册制度。

在拟议机制下,根据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若可满足香港新设OFC或LPF的要求,将同样有资格在香港注册成为OFC或LPF,并将享有与其他新设立的OFC或LPF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拟议机制旨在,基金在迁册后的持续性将获得保留,而并不旨在:

对于OFC,迁册申请应提交至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材料包括:

证监会如信纳非香港公司型基金的申请,便会为基金注册,然后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会就该基金发出迁册证明书,该基金于证监会的注册随即生效。此外,基金获发迁册证明书后,须在60日内通知证监会已在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被撤销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

对于LPF,迁册申请应提交至公司注册处,申请须由注册香港律师行或认可香港法律执业的律师代表有关基金提交。申请文件包括:

公司注册处处长如信纳注册申请符合指定的要求,便会把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并发出注册证明书以作凭证。基金获发注册证明书后,须在6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已在其成立所在地被撤销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

结语

设立基金迁册机制弥补了当下OFC和LPF制度中缺乏迁册机制的法律困境,让离岸基金转为在岸基金成为了可能。正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所言,这一制度将帮助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以及基金注册的首选地,也会为包括法律顾问、税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秘书服务等多个专业行业创造职位和商机,为香港整体经济带来长远利益。

注: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就设立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发言全文,请参阅: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2/01/P2021020100454.htm

有关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外地基金迁册来港的机制的讨论文件,请参阅: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chinese/panels/fa/papers/fa20210201cb1-533-6-c.pdf

本材料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编制,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香港律师简介

朱静文 管理合伙人 (林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业务领域:投融资并购,上市,基金设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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