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的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 出具警示函 |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实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向投资者收取与其无关的业绩报酬费用,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鑫火股权投资基金六期的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的部分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出具警示函 |
深圳证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通过虚报私募基金资产规模的方式与相关交易商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并实际从事场外期权交易,说明你公司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未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2.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出具警示函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个别投资者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个别产品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内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3. 河南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河南证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
4. 青岛证监局
青岛证监局于2023年10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私募基金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未验证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材料或收入证明材料,内控治理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 出具警示函 |
5. 重庆证监局
重庆 证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重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