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14:17:32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11-15 14:17:32

2022年8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市监局”)对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远大”)、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金沙奥克”)、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节能”)、贵州朗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朗月”) 4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四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四家企业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合计600.82万元。

一、违法事实

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贵州朗月,均具备相应资质,主要在毕节市金沙县经营混凝土搅拌制品生产、销售等业务,各家企业经营品种相同,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6年12月10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双方对联合经营的生产、销售、管理、联营时限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17日,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贵州朗月签订《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将贵州朗月租停费用由每年800万元降为每年600万元。

2021年12月15日,贵州朗月作为甲方,金沙远大、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明确截止2021 年12月15日,乙方欠甲方混凝土承包费与甲方欠乙方混凝土货款抵扣后,乙方欠甲方 9299811 元,并约定 2022 年8月底全部付清。

2022 年1月10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双方同意将联合生产经营期限从2021年11月30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并对联营期间债权、债务等进行结算。

(一)涉案企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1. 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2016年11月29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贵州朗月作为丙方,签订《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以目前公司现有的资源作为去产能整合对象,在金沙县形成新型建材经营体,三方资源自愿整合后,甲方占有47%的份额,乙方占有33%份额,丙方占有20%份额” “丙方将其预拌混凝土厂承包给甲方和乙方经营,承包费用每年800万元,承包期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16年12月10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作为联合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乙方自愿根据联合生产经营而作调整 (当甲方机械设备需检修维修时,由甲方启动乙方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生产)” “由甲乙双方抽调物资采购的相关人员,成立物资采购部门,在确定质优价廉的供应商后由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由甲乙双方抽调营销相关人员,成立经营销售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的销售工作包括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签订,回款等”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共管账户,甲乙双方派员共同管理”。

2. 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贵州朗月4家企业先通过签订《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将4家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整合为建材经营体。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再通过签订《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确定金沙远大作为联合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金沙远大设备维修时的备用生产企业。并通过抽调人员成立物资采购、生产管理、销售经营部门,统一管理销售合同,统一开具销售票据统一管理协议方所有银行账户并设立共管账户的方式,实现了对建材经营体所属企业商品混凝土价格的固定统一。

(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

1. 达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贵州朗月4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签订《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在金沙县形成新型建材经营体。2016年12月10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约定“联合生产经营期暂定五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甲乙双方共同租赁的贵州朗月年租金80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按50%承担” “联合生产经营后,结算后的利润按甲方55%,乙方45%的比例分配”。

2. 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金沙远大、金沙奥克、金沙节能、贵州朗月4家企业按照《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的补充协议》等协议,持续经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0日,金沙远大作为甲方,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签订了《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对联合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联合生产经营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月25日由双方财务决算认定的债权为138970232.38元” “根据《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对经营期间的债权,甲方享有55%、乙方享有45%甲方享有76433627.81元,乙方享有62536604.57元” “2022年1月25日由双方财务决算认定的债务为32787060.74元” “根据《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应承担55%的债务,既18032883.41元,乙方应承担45%的债务,既14754177.33元”。各家企业通过以上方式分配了联营期间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利润,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调查,贵州市监局认定,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8版)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结合涉案企业配合调查的情况,贵州市监局对涉案四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合计600.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