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 14:20:19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11-15 14:20:19

2021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市监局”)对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百江”)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9月1日,江苏市监局对涉案10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涉案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10家涉案企业处以2020年度营业额2%的罚款,共计约827.35万元。

一、违法事实

南京百江等10家液化气经营企业,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主要在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8年8月9日,南京百江与其他3家液化气经营企业就不低价竞争进行协商并口头约定,在合同未到期或未取消情况下不得低价销售,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形成《关于参约企业自律操作办法的补充条款》,约定新开户信息在共建群予以报备,其他企业不得抢占接盘;以南京百江销售价格为基准实行价格联动等。之后,所有涉案企业一起讨论形成《瓶装液化气企业自律公约》,沿用了上述价格联动条款。自律公约还就如何划分新开户、装修的老客户以及共同供气用户进行了约定。

2019年7月24日,所有涉案企业召开会议,形成《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自律公约》,对江宁区域的民商液化气价格区间及批零差价进行调整,同时还约定了新客户的认定、统一报备格式、新客户报备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制定违约处罚条款。

2019年12月18日,所有涉案企业召开会议,会上进一步明确规范市场行为,强调各企业不得互相接盘、不低价抢客户,再次明确违规处罚。

中燃百江成立后,2020年8月17日,所有涉案企业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业务开发操作办法(试行)》,对之前执行的老客户维护、新客户认定、报备时效、处罚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2020年8月29日,所有涉案企业又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批发及终端销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批发基准价由中燃百江参考实际采购到库价统一核定公布,所有涉案企业统一执行;确定批发最低加价幅度以及终端最低销售价,并确定了价格调整机制。

2020年9月19日,所有涉案企业股东会与董事会,通过《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筹备期工作计划》。该文件要求,在2020年底前,统一安检、统一平台、统一价格,为公司正式运营做好准备;执行《业务开发操作办法(试行)》;统一市场销售管理体系,2020年9月25日开始指定专人每日在微信群内发送销售基准价,逐步统一销售定价,统一规范一级批发、二级批发间的价格差,逐步解决各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2020年11月30日,所有涉案企业以中燃百江名义制定《南京中燃百江业务开发及配送管理办法》,对新开户报备有效期由3日调整为5日,对确认为有效报备后15日未达成合作的,须进行二次报备。

2020年12月8日,当所有涉案企业以南京市液化石油气应急队名义制定《业务开发及配送管理办法(第二版)》,对接盘他人现有客户及报备客户3日内不退出的,将所属企业停止供气时间由10日调整为7日,其他现有客户维护、新客户开发报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

(一) 所有涉案企业达成垄断协议

2018年下半年起,所有涉案企业陆续在一起讨论不低价抢夺客户、避免恶性竞争事宜,多次以开展行业自律名义或利用筹备新公司之机,通过口头约定或签署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客户报备内容的协议。

2020年8月5日,10家液化气经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中燃百江并开始筹备新公司运行。虽然截至调查启动时中燃百江未正式开展业务,但涉案企业通过中燃百江的各项文件达成了有关新增客户报备,不得低价接盘其他公司客户,统一销售基准价、销售定价,确定批发最低加价幅度,确定终端最低销售价,并达成价格调整机制的内容。

(二) 所有涉案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垄断协议

1. 制定处罚措施。涉案企业讨论商定的多个版本自律协议中,对不落实约定,进行低价竞争、抢夺客户的行为均配套制定了清晰明确的处罚措施,增加了约定的威慑力。如约定罚款、注销相关证件、返还销售利差、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辞退等。

2. 缴纳自律保证金。在《南京主城及江宁区域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自律公约》中明确,每家企业一次性投入自律资金10万元,每月公布违规扣除钱款,被扣款企业主动补齐被扣款项。经查,所有涉案企业按照公约约定各自缴纳了10万元资金作为自律保证金,以对新客户报备、市场价格策略执行进行约束。

3. 微信沟通落实约定内容。涉案企业按照约定通过微信发布、沟通信息等方式对液化石油气批发价、终端销售价、新开发客户报备、现有客户维护进行协调,避免低价竞争和抢客户发生。

4. 查处通报违规行为。2020年10月,中燃百江成立南京市液化石油气应急队。应急队除负责市场安全巡查等工作外,还对所有涉案企业低价竞争、相互争抢客户进行核查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调查,江苏市监局认定,涉案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8版) 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结合涉案企业配合调查的情况,江苏市场监管局对所有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10家企业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合计约827.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