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7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要点提示:
《办法》发布实施,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范围拓展到保险领域,对于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涉及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
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