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14:14:45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海南调整省级权力清单,涉境外投资企业将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2021-03-16 14:14:45

2021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其中,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含3个业务办理项)之相关事项权利,将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实施后,省商务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督促承接部门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时,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办事指南”,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事项。对照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予以公开,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2、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

3、对承接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承接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情况,并协助省商务厅做好企业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及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短评】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一)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申报流程

1、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二)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敏感类项目主要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项目和敏感行业的项目,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含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可参见外交部官网双边政治关系信息公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发布和调整。

因此,结合前述相关规定及本次海南调整省级清单事项可以看出,未来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将主要对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备案(含3个业务办理项)之受托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管理,而委托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