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14:22:32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全国政协社法委主任沈德咏:建议在深圳设立大湾区商事法院
2021-03-16 14:22:32

2021年全国“两会”,沈德咏准备了一份有关粤港澳大湾区的提案,建议在深圳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以做好大湾区司法规则的衔接工作。他指出,“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三地之间的交流融合进一步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将难以避免,但是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大难题。对此,我们必须妥善应对,否则将会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这不是沈德咏第一次把关注目光聚焦到粤港澳大湾区。早在2019年全国“两会”时,他就建议湾区建设要坚持法治先行。该提案被全国政协列为当年15个重点提案之一。

【短评】

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独特性,特别是政治层面存在3套法律体系、3套司法制度。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三地之间的交流融合进一步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纠纷将难以避免,但是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重大难题。对此,我们必须妥善应对,否则将会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2019年,沈德咏就已提出《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坚持法治先行的提案》,主要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治保障”这个宏观问题提出建议,这个提案被全国政协列为当年15个重点提案之一,有关部门作了认真办理并给予积极回应。社法委也结合这一提案的办理,组织了专门的监督性调研,取得积极效果。

这次的提案主要聚焦“司法规则衔接”,就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这也是在近几年调研成果基础上所作的提案,反映了关注焦点开始由宏观层面转向中观和微观层面。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至今已有2年,自该规划纲要实施以来,粤港澳三地以原有合作机制为基础,围绕规则衔接深化沟通交流,推动区域合作制度创新,在破解制约要素便捷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的多项改革试点探索,为规则衔接积累了很好的实践经验,中央有关机关也作出了十分有益的示范。比如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以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等3项司法协助安排,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积极推动内地与港澳实现法律规则衔接。

根据本次政协委员的提案,下一步可以按照进一步建立互利共赢的区域合作关系、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要求,在民商事领域以国际商事规则为指引,探索建立三地司法规则衔接机制。沈德咏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提出,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优先实现司法规则的衔接。

1、扩大管辖范围。除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外,允许大湾区内民商事主体,约定将争议提交大湾区商事法院管辖。

2、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允许当事人就实体法律选择适用港澳法律,允许港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出庭。

3、扩大法官选任范围。由内地法官担任全职法官。参照香港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聘请港澳退休法官、现职法官担任非常任(非全职)法官,聘请港澳律师、学者担任暂委法官或特委法官。

4、统筹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组织的关系,设立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遴选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制定机构名册。纳入名册的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依法审查后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制发判决书。如当事人选择内地为仲裁地并提交纳入名册的仲裁机构仲裁,依据仲裁地标准,统一将该仲裁程序视为内地仲裁程序,由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者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