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14:24:18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海南:《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3-16 14:24:18

2021年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该公告全文内容具体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五、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实质性运营并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归集整理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八、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短评】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公布后,到海南设立公司越来越受投资者青睐,为防止实质上的海南“税收洼地”成为内地部分企业的“避税天堂”,方案中的“实质性运营”规则如何运用,受到广泛的关注。2020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简称“31号文”,紧跟着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以上两个文件均提出了“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概念。31号文中指出: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本次公告的发布,主要是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进一步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具体内容。例如:

对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同适用对象,本次公告的第一至四条逐项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对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下列情形企业,本次公告的第五至六条具体明确了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以及分摊缴纳等问题。对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本次公告的第七至九条明确了其他相关要求,分别为资料留存备查、限定征收方式以及公告执行时间。

而对于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本次公告也在官方解读中进一步澄清了四要素的具体含义。具体言之:

1、生产经营方面。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在自贸港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

2、人员方面。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与自贸港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1年以上。

3、财务方面。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4、资产方面。有匹配生产经营的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自贸港企业对该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