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14:36:13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合同效力认定——蔡某顺等诉晖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1-03-16 14:36:13

【案情简介】

惠州晖鸿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鸿公司)是香港旋晖公司(以下简称旋晖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晖鸿公司与内地居民蔡某顺签订《物业转让协议》,约定晖鸿公司将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九潭镇政府工业开发区电域路地块的所有物业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蔡某顺,晖鸿公司负责配合将物业过户到蔡某顺或其指定的公司名下。协议签订后,蔡某顺成立惠州市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亨公司)用于受让《物业转让协议》项下的物业,并依约将定金及剩余款项支付至双方设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内。因晖鸿公司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蔡某顺、汉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晖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根据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

1、投资合同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

2、负面清单外的投资合同效力不受批准、登记影响。

本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晖鸿公司虽系外商独资企业,但《物业转让协议》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晖鸿公司、旋晖公司关于《物业转让协议》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效的主张不应支持,故判决《物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晖鸿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观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有效,判令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