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11:23:17
金融资管月报(第4期)
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
2020-06-30 11:23:17

关键词:个人不良资产转让、禁止多次转让、银登中心

主要内容:近期监管部门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区域内的银行不良贷款。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对于五类不良贷款禁止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等。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要点提示:本次试点贷款机构仅限定在银行机构中,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类别的贷款机构未被纳入。对比对公批量不良转让规定,贷款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给资产管理公司(AMC)后,允许AMC对外再次转让,但是本次试点个人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禁止多次转让,AMC受让后不得再次转让,以防止不规范催收和运作、防止个贷流出监管体系之外。本次试点并没有禁止委托催收,但是明确了委托方对清收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政策放开最为担忧的暴力催收问题设置了预防措施。信贷资产转让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转让必须在银登中心的平台进行,本次试点要求通过银登中心转让,旨在希望以银登中心作为直接监督管理平台,有效的加强监管,保证试点合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