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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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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4日

实施时间:2024年12月5日

发文字号:法释〔2023〕13号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主要内容: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要点提示:新司法解释为预约合同,合同效力,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行使等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预约合同,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预约合同有关区分的标准,以及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任。新司法解释规定,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只有明确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符合预约合同的构成要件的文件,才能认定为属于预约合同。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时违背诚信原则未能订立的,属于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效力,新司法解释明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部分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可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并且,合同影响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代位权诉讼,新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约束,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关于撤销权行使,新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的,相对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