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11:26:57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01-05 11:26:57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主要内容: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

要点提示:关于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征求意见稿包含如下要点:

一、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未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履行相应职责。

二、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三、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征求意见稿包含如下要点:

一、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二、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三、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1.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