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13:45:02
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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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8日

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

发文字号:沪府规〔2023〕14号

关键词:继续实施、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

主要内容:经评估,上海市将继续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要点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