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8日
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
发文字号:沪府规〔2023〕14号
关键词:继续实施、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
主要内容:经评估,上海市将继续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要点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