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12:03:54
私募基金月刊 2023-11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2024-01-15 12:03:54

1. 北京监管局

北京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责令改正: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上海监管局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玩忽职守,在投前决策、投后管理等环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风险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郑某作为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及时在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平台上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谨慎核实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伙协议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料及召开例会、未审慎认定专业投资者、重大事项未征求投资者意见、内部培训内容不规范、基金募集环节已知的投资标的风险未及时告知投资者等;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被投企业相关风险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江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及时发现标的资产已被质押的情况;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方牟取利益;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江某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

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出具警示函: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3. 深圳监管局

深圳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募集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情形;管理的私募基金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郝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管理的私募基金存在基金风险等级与部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情形;管理的私募基金未留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未按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郝某作为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投资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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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历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魏某及侯某、其基金经理钟某、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魏某、侯某在各自任期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钟某、蒋某实际参与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交易决策,上述四人均应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深圳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林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

4. 江苏监管局

江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实际办公地址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签署风险揭示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5. 浙江监管局

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

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介。陈某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严格遵守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姚某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履行登记备案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 河北监管局

河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投资决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积极整改,并于2023年12月8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河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金财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

对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河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某处以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混同基金财产。董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

对董某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7. 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哈尔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产品或服务分级,并告知投资者。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档案管理制度、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执业规范和监督问责制度。未履行监督检查配合义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等证据材料。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五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黑龙江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制定明确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出具警示函: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 安徽监管局

安徽监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9. 福建监管局

福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福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实际参与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决策,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反映公司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10. 河南监管局

河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郑州航空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个别私募基金清算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河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河南****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1. 广东监管局

广东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东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六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东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山****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广东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合理风险评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六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

出具警示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2. 重庆监管局

重庆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监管谈话:公司董事长赵某、总经理姜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13. 四川监管局

四川监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和基金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通过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使用夸大、片面、虚假表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四川监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余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成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和基金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通过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使用夸大、片面、虚假表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余某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川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成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制度,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现有办公场所与员工规模不匹配且部分员工长期未在公司办公,对员工交易时段行为缺乏有效管控,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管理人实缴资本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4. 云南监管局

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以及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担保、明股实债和投向保理资产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挪用基金财产;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管理人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部分基金产品未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存在挪用基金财产以及将私募基金财产投向保理资产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云南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有挪用基金财产以及明股实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15. 西藏监管局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许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经办人员赵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拉萨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赵某作为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经办人员,具体参与了基金的募集工作,同时作为投资者违规代持其他员工基金份额及外部投资者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西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郑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西藏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西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16. 青岛监管局

青岛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出具警示函

青岛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卢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卢某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

青岛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金投资经理余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青岛**能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实际出资人累计超过200人,且存在不合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程序不规范;部分实际投资的交易对手方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不符;未对支付居间机构服务费事项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对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验证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合格投资者相关资料;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严格核查推荐至投资标的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管人员履历;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报送信息。余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出具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