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15:23:44
私募基金月刊 2023-12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联合发布十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2024-01-15 15:23:44

2023年12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选编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旨在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更好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五件典型私募基金案例。五件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案件名称

典型意义

1

周某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集团等私募基金纠纷案

1) 完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主体参与基金募集管理活动的责任体系。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及其实控人因违反监管规则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基金投资损失的认定应以清算为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损失已经固定。基金未投向约定标的,管理人亦未控制任何基金资产且资产追回期限不可预见,造成清算无法进行的,可以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

2

潘某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

1) 私募产品自身特征影响风险揭示义务履行。案涉私募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固定收益类的非净值型、私募产品类型,流动性相对较差,不能随时赎回止损。开放期新进投资者,以往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并不对其开放,此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募集阶段的信息披露类似,重在风险揭示。

2) 风险揭示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障投资者意思表示真实。

3

孔某申请执行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

1) 明确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仲裁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结合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判断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开放赎回义务的履行标准、对象、范围是否能够明确。前述内容能够予以明确的,应当认定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2) 合理确定基金赎回强制执行方式。处置基金财产时,注重保持基金持有财产的原有组成结构,按照比例处置基金财产,减少对基金后续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4

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退伙纠纷案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任意退伙;

2) 民事主体行使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时,亦应当遵循适当、必要及公平的原则;

3) 调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伙纠纷应当遵循稳定投资市场交易秩序的原则。

5

戴某诉某科投资管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1) 构建嵌套模式下投资者的救济路径。本案参照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可预见性、正当性和社会效果三个层面对嵌套资管合同中投资者对次级管理人的侵权索赔予以考量。

2) 明确侵权诉讼作为债权救济手段的补充性要求。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述五件典型私募基金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 清晰界定私募基金参与主体的权责。私募基金纠纷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标的公司等多方主体,各主体法律关系和权责分配较为复杂。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坚持实质审查原则,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认定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对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阶段未履行信息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的,判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促进金融机构充分履行义务。

2. 充分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考虑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状况,畅通司法救济路径,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存在嵌套关系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者对其管理人索赔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形下,支持投资者直接起诉次级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在投资损失认定一般以清算为原则的前提下,明确当私募基金因管理人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后二次结算的补偿路径。

3. 坚决维护私募基金市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在涉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退伙纠纷中,兼顾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价值权衡,引导资本市场运营主体规范经营。在处置基金财产执行案件中,尽可能保持基金持有财产的原有组成结构,按照比例处置基金财产,减少对基金后续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上海证监局发布了近年来稽查或行政处罚的五件典型行政违法案例。五件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某安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韦某等七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监管警示

某安系私募机构挪用、侵占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韦某、缪某杰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某、温某文、张某、单某芹、吉某全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本案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某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资诈骗罪,判处相关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严惩不贷;

2) 严惩伪私募首恶,释放零容忍信号。

2. 对某村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监管警示

1) 某村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基金投资相关的重大信息;

2) 未按规定披露基金承担的费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冯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1) 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2) 嵌套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底层投资情况负有注意义务。

3. 对某投资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监管警示

某私募基金产品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明显低于该笔期权期权费的市场公允定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对某投资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杨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忠实义务;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复杂交易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3) 充分发挥反向移送机制优势,织密对私募违法行为的追责法网。

4. 对某坤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私募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监管警示

1) 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2)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对某坤资产管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5,000元罚款,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45,000元罚款。

1) 管理人应谨慎勤勉,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格投资者;

2) 管理人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充分披露信息,规范关联交易;

3) 投资者应树立风险意识,谨慎、理性投资,维护自身权益。

5. 对某润基金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监管警示

1)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业务相关资料;

2) 未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债权债务抵销事项以及未披露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定期报告;

3)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8家公司分别出具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32万元;胡某某和黄某某作为责任人员分别罚款32万元。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全过程规范履责;

3) 以行政处罚手段提升风险化解、处置的综合效果。

 上海证监局发布的上述五件典型行政违法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 双管齐下严格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违法责任。本次发布的相关案例涉及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关责任人员,其中包含某荣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自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实施以来,上海证监局共对2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调查,特别是对5起涉“系”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促进了行业生态净化并持续向好。

2. 坚决纠正募集、投资、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违规行为。相关案例涉及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资产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影响大,也涉及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保存、信息报送等业务环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 积极发挥行政手段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司法协作。相关案例为投资者得到救济提供助力;个案探索犯罪线索和行政违法线索“双向移送”,加强案件查办中行政调查与刑事司法部门统一部署与紧密协作;推进涉众、涉系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妥善化解私募基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