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15:33:43
私募基金月刊 2023-12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2024-01-15 15:33:43

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2月22日和12月29日公布了1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325、311、321、307、318、291、323、332、339和336号)及1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违法违规依据

处罚结果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号)

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未及时更新基金备案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运作不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5号)

基金在募集阶段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1号)

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1号)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十一)款

撤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资料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部分基金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

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48号)的纪律处分决定。

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未按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07号)

基金产品未及时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撤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信息报送不及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8号)

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撤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登记。

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91号)

不配合自律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五条

撤销**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登记。

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工作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回访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

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3号)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

未按规定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未准确填报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2号)

内部控制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取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未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9号)

未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即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对**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6号)

挪用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的运用不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