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2月22日和12月29日公布了1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325、311、321、307、318、291、323、332、339和336号)及1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如下:
违法违规情况 | 违法违规依据 | 处罚结果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 |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项 | |
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
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未及时更新基金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基金运作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5号) | ||
基金在募集阶段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1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1号) | ||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十一)款 | 撤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资料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部分基金产品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 | |
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 | |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148号)的纪律处分决定。 | |
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
未按要求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基金产品未及时备案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撤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 |
信息报送不及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
不能满足持续性经营要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 | |
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撤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管理人登记。 |
由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开展募集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 | |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291号) | ||
不配合自律检查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五条 | 撤销**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登记。 |
聘用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工作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 | |
未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回访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 | |
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23号) | ||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取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 | |
未按规定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 |
未准确填报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2号) | ||
内部控制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 取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
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未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9号) | ||
未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即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对**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36号) | ||
挪用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的运用不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