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证监局
北京证监局分别于12月4日、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238、242、243、244和250号),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有限公司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238号 | ||
1.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数量; 4.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242号 | ||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对**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243号 | ||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244号 | ||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对**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023〕250号 | ||
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2. 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于12月1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8号)),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8号) | ||
1.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2. 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四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董事长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
公司董事长任*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3. 山西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于12月2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39和40号),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贷业务,未及时披露、报告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2023〕40号 |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有关信息更新不及时、基金财产专户管理不到位、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明股实债业务的情形。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4.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分别于12月9日、12月11日和12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五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沪证监决〔2023〕316、309、317、344和362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沪证监决〔2023〕316号 | ||
1. 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 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 3.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3〕309号 |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让渡投资管理职责,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3〕317号 | ||
1.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2. 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3〕344号 | ||
1. 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存在缺失或瑕疵,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2. 未通过录音、录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向个别普通投资者揭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 3. 未对个别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月报。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3〕362号 | ||
1.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2. 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未将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结果告知投资者,也未按普通投资者类别履行告知、警示等适当性义务,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5.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12月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62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162号 | ||
1.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部分产品清算信息; 2. 未妥善保存部分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6.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分别于12月6日、12月8日和12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六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关于对**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1.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在微信公众号推介私募基金; 2. 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3. 有限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4. 合伙人变更后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范围投资,挪用基金财产; 6. 未按合同约定如实披露信息; 7. 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 8.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 | 对**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关于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1. 未对部分投资者妥善落实投资冷静期制度; 2.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向投资者披露; 3. 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符合规定的收入或资产证明; 4. 部分基金产品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5. 未谨慎勤勉核查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者资金来源; 6. 未按照《公平交易制度》说明并记录反向交易情况,部分基金产品超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 | 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关于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1. 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 2.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以名基实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3. 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 4.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 5. 开展具有募新还旧、脱离标的实际收益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1.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2. 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对不同的私募基金单独建账。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1. 管理的部分产品投前被管理人临时占用购买理财产品未返还收益; 2. 管理的部分产品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3. 管理的部分产品延期的披露时限不符合合同约定。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 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7. 安徽证监局
安徽证监局分别于12月15日、12月2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1、75和76号),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8. 江西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于12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28号),对**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2023〕28号 | ||
1. 实际办公地址、实际从业人员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不一致; 2.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止损条款; 4. 内控机制及制度不完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 | 对**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
9. 河南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分别于12月4日、12月21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9、70和72号),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对**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9号 | ||
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0号 | ||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投后跟踪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2号 | ||
1. 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10. 湖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分别于12月7日、1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50、51和67号),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50号 | ||
1. 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 2.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2023〕51号 | ||
1. 从事与私募基金冲突或无关业务; 2.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3. 未及时更新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2023〕67号 | ||
1. 两只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 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3.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4.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5. 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6.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账务资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张**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交易决策,对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11. 湖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于12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关于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1. 员工数量与备案信息不符; 2. 制度建设不完善,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 3. 宣传资料不符合公司事实;内部管理欠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12. 海南证监局
海南证监局于12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5和17号),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3〕15号 | ||
发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
〔2023〕17号 | ||
发生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