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15: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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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电信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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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主要有以下亮点:

  1. 相关市场界定: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最终《反垄断指南》坚持将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必需环节,在界定中使用替代性分析作为基本方法,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

  2. 垄断协议:《反垄断指南》首次明确指出,基于独立意思表示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协同行为”;《反垄断指南》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的“轴辐协议”含义,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反垄断指南》以更具体的描述替代了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最惠国条款”这一直接表述,并进一步强调该等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仍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为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在分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时,《反垄断指南》中对于使用惩罚性措施还是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给予了区分认定;《反垄断指南》指出,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二选一”即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无论该等“二选一”行为是通过负面惩罚还是正面激励推广。

  4.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指南》从申报标准、主动调查、经营者集中的考量因素、救济措施等角度,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分析了经营者集中行为;与征求意见稿相同,《反垄断指南》明确,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反垄断指南》指出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并对不同业务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方式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