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15:53:43
投融资简报
深圳金融局:正式发布《深圳QFLP新办法》
2021-03-25 15:53:43

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圳QFLP新办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明确性质与定位,鉴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本次修订立足于“外资+私募”,在“外资”层面上,投资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外资相关规定给予国民待遇;在“私募”层面上,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相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并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二是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一致,与行业惯例、现行监管要求接轨。《深圳QFLP新办法》,结合《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等文件,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的限制;调整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表述;调整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业务范围、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投资方式,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定增、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一级半市场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再仅限于项目直投,其可以作为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境内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以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市公司普通股非公开方式的发行和交易,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股份配售。

三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营造优良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