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施行日期:2024年2月5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意见》要求,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要点提示:
一、支持商业银行向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三、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四、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团体购房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投放。
五、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购买和运营。
六、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长期持有运营租赁住房。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
七、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及服务应与其他住房金融产品及服务明确区别,严禁以支持住房租赁的名义为非租赁住房融资,严禁将住房租赁金融产品违规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