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15:56:20
投融资简报
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试行办法
2021-03-25 15:56:20

为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关于转板上市制度的安排,规范转板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21年2月26日,上交所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交所转板办法》”)。同日,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上两试行办法内容接近,以《上交所转板办法》为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转板上市条件。《上交所转板办法》规定,转板公司范围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同时,上交所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除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满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外,还应符合合规性、股本总额、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累计成交量、市值及财务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2. 优化审核程序。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明确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以及申请文件和转板上市保荐安排,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强调转板公司、保荐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 做好制度衔接。其一,转板上市程序衔接。上交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完成转板上市准备工作并申请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上市相关程序及持续监管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其二,股份限售衔接。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首发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其三,交易制度衔接。明确转板公司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其他交易安排适用上交所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