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2月8日发布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部分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24年3月1日
文号:浙建房发〔2024〕29号
关键词:浙江省 建面计算 竣工测量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测量行为、统一面积计算口径,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作出调整。
要点提示:本次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定了涉及阳台、飘窗、住宅设备平台、无柱雨篷的建筑面积。
二、明确了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明确了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明确了《技术规程》中特殊层高空间需要加倍计算建筑面积的相关条款,涉及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容积率面积的计算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