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10:48:0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03-14 10:48:03

2021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市监局”)。对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予以公告。

一、违法事实

(一)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商品混凝土是指胶结材料(如水泥)、水、细集料、粗集料以及必要时掺入化学外加剂与矿物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配合,通过搅拌、成型的一种人工混合物。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具有不可替代性。

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振腾”)、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萧山建宏”)、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坚锋”)等21家企业均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由于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特殊要求,杭州市萧山区的商品混凝土基本由上述21家企业供应,因此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2016年年中,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改变上述状况,杭州振腾实际控制人韩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较大的萧山建宏法定代表人、杭州市建筑协会混凝土分会副会长蔡某某及杭州鹏程、杭州华杰实际控制人张某等人提议成立“萧山混凝土协会”,利用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的特殊要求,联合全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到避免竞争、协同涨价、分配市场等目的。

2016年9-10月,韩某某、蔡某某、杭州群起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萧山建宏、浙江固城、杭州高运等公司办公场所以会议等形式多次召集杭州市萧山区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进行商议,达成成立行业协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以及由协会统一分配市场份额的口头协议。

2016年11月,在协会筹备、产能摸底工作基本结束后,在蔡某某、韩某某等人的提议下,涉案 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到台州市大陈岛召开会议。通过韩某某强势推进、蔡某某及张某某等筹备组成员与企业负责人个别商谈等方式,确定了各企业的配额,统一公布并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会后,在韩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涉案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2016年12月, 涉案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金城路为界,注册成立了杭州垚磊和杭州钰鑫两家销售公司,金城路以南企业加入杭州垚磊,金城路以北企业加入杭州钰鑫。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配额量缴纳出资金额,分配生产方量,同时以金城路为界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两家销售公司成立后,对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的规定细则,主要内容为“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公司、不能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要罚款等。

2018年9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采取统一行动,对韩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为首的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企业某某行为展开调查,并先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被打破,逐渐恢复了市场竞争状态。2020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杭州垚磊、杭州钰鑫作出判决,没收冻结、扣押在案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以及公司的相关财物,上缴国库。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调查,浙江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结合涉案单位配合调查的情况,浙江市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涉案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2021年度销售额2%-5%不等的罚款,合计约1.7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