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于2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 ||
1. 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董事长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
2. 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
2. 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分别于2月2日、2月4日、2月22日、2月2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沪证监决〔2024〕50号 | ||
1.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2. 公司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未获取部分投资者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证明材料,未将部分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结果告知投资者,且未按普通投资者类别履行告知、警示等适当性义务; 3. 将部分基金交由非公司员工参与管理,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4. 未向部分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4〕57号 | ||
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未向投资者提供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4〕70号 | ||
1.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产品进行投后管理; 2.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3.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沪证监决〔2024〕72号 | ||
1. 未将专业投资者的认定结果告知投资者,且未按普通投资者类别履行告知、警示等适当性义务,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2. 未考虑基金所投债券发行主体存在负面舆情、债券评级下降等风险,在债券投资时未做好流动性安排,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
3. 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于2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62号),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2024〕43号 | ||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
4. 浙江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分别于2月2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关于对**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有违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对**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