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2 17:49:05
投融资简报-3月
金融行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4-03-22 17:49:05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指导消费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修订五方面内容,包括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等:

(1) 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2) 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3)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此外,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4) 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5)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