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1) 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明确收购范围。《监管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 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监管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电网企业应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 强化约束规则。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监管办法》的罚款机制新增电力交易机构的角色与职责,强调刚性执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