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2 18:27:52
投融资简报-3月
可再生能源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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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1) 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明确收购范围。《监管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 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监管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电网企业应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3) 强化约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