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起草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
(1) 对优质企业标准进行了合理界定,实施分类管理。判断一家企业是否为优质企业需要综合考量其生产经营、市场地位、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级、违法违规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多个方面的指标,该等指标可以帮助评估企业的综合实力,从而判断其是否为优质企业。但《通知》解释和运用仍存在不确定之处,比如目前尚未明确优质企业主要经营财务指标的参考标准。此外,《通知》亦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
(2) 简化优质企业审核要求和流程。《通知》明确对优质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对部分事项可采取“容缺办理”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具体简化措施:
实行专项审核制度。《通知》明确对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目前仅对专项审核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的具体审限尚未予以明确。
新增合并外债额度申请方式。根据《通知》的起草说明,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实现一次申请、分次(或内部调剂)使用。相较于目前《办事指南》中“常见问题解答”要求的“集团公司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各实际借用外债主体外债额度及用途”,合并外债额度的申请方式对于企业外债发行更具灵活性。企业届时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具体募集资金用途,选择合适的发行主体在合并外债额度内进行自主发行。
新增“容缺办理”路径。目前《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外债审核登记的材料应包括经签署的贷款协议或同等效力文件(对于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对于申请境外发行债券)。而《通知》新增的“容缺办理”即事后补交制度,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但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仅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或申请境外发行债券但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允许企业在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时可暂不提供前述材料,在借用外债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时,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达到信用评级相关等级的企业,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信用评级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即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因此,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优质企业,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
(3)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企业外债风险。《通知》除对优质企业优化外债管理,简化相关外债登记要求和流程的通知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事中和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国家发改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等。前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延续了发改委在56号令项下的监管方向,加强了对于优质企业发行外债的后续监管,在为优质企业开辟了发行外债绿色通道的同时,亦采取有效监管举措切实防范该等企业借用外债风险。
(4) 申请材料要求。《通知》要求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时,应同时说明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但《通知》尚未明确支持性材料的具体要求,若正式发布的《通知》未对此进行明确,且企业根据优质企业标准无法自行判断支持性文件的类型,建议事先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