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 11:14:19
金融资管月报(第1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1-03-29 11:14:19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21年3月16日

效力层级:司法解释

关键词:案件管辖、北京金融法院

主要内容: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金融纠纷案件: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相关纠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起的金融行政案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