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 16:08:14
私募基金月刊 2024-03
3月2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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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原则、运作管理、投资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用或者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核定相关费用的重要依据。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