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9 15:52:03
反垄断与竞争法时讯
中山乐兴通过合同取得深圳索菱控制权未依法申报案
2021-03-29 15:52:03

2018年8月10日,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与深圳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索菱)原控股股东肖行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深圳索菱11.33%股权,成为深圳索菱第二大股东。8月31日,完成股权过户登记。

2019年12月25日,中山乐兴与深圳索菱原控股股东肖行亦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肖行亦放弃表决权,中山乐兴实际成为单一表决权最大的股东,并委派董事、高管等,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

中山乐兴和深圳索菱2018年全球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申报义务人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并获得比准的情况下实施了集中,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因此给予中山乐兴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