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0 16:16:26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金辉裕泰企业诉香港博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1-03-30 16:16:26

【案情简介】

广州博隆数据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隆公司)是香港企业博隆投资(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博隆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香港博隆公司的出资期限于2014年5月24日届满,其累计实缴资本4350.3万美元,尚有3149.7万美元未缴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广州博隆公司向林某彬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明广州博隆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深圳市金辉裕泰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金辉裕泰企业)受让上述债权后提起诉讼,请求香港博隆公司在其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存在多种股东超出有限责任而对公司债务甚至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辉裕泰企业对广州博隆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广州博隆公司不能清偿该债务,香港博隆公司作为广州博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香港博隆公司在对广州博隆公司未出资的3149.7万美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前述,人民法院判决外商独资企业香港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注册资本真实,维护合法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