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3 18:04:50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双周报
QDLP试点扩容至广东全省,再增50亿美元额度
2021-04-13 18:04:50

2021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官网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的通知,同意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

QDLP试点是指经认定的境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设立试点基金,向境内合格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在此之前,广东省内仅有深圳地区可开展QDLP试点,省内其他地区的投资主体仅能通过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此次试点获批后,实施地域扩展至广东全省,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试点将有效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广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对外发布有关实施细则,稳妥有序推进QDLP试点工作。

【短评】

无论是QDLP还是QDIE,其本质是一种创新的对外投资方式,是资本项下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可以有效拓宽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际化水平,有助于境内居民及企业资金合法合规地开展境外股权投资,特别是对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对居民个人而言,可以增加资产全球配置比例,分散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收益;对企业机构而言,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股权投资,获得境外先进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对企业机构而言,对外投资一般通过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根据相关法规,境内普通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并购交易),一般需获得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外汇登记三大前置环节。为防止无序的境外投资,甚至以投资名义向海外转移资产等现象,我国各级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监管较为严格。特别是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对境外投资实行了“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强调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外汇局通过银行对资金的出境实行审慎监管。企业机构通过ODI方式进行境外股权投资的门槛较高、流程较长。

而由于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并未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对于境内居民个人而言,除每年有5万美元购汇额度用于境外旅游、学习等经常项下用途外,只能通过购买QDII(包括RQDII)基金产品,通过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QDLP/QDIE试点政策是对上述境外投资渠道有效补充,与QDII类似均为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两者相比有点类似于目前境内市场上的公募与私募或者标准化与定制化的区别。QDLP/QDIE主要突破点在于:

一是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型机构为主。QDII在主体资格方面仅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由其向外汇局申请相应投资额度并在市场上公开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对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而QDLP/QDIE投资主体则主要以私募投资机构为主,其获得批复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资金开展境外投资。例如上海启动QDLP试点以来,有数十家全球知名资管机构落户上海并获得相关试点资质,包括全球知名的贝莱德、英仕曼、瑞银、橡树资本、保德信、安联、路博迈等等。这些机构均具备丰富的全球市场投资经验,其发行的基金产品大多波动率较低、回报率较好,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

二是境外投资范围扩大到一级市场。作为目前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QDII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海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产品、挂牌交易的股权产品、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即所谓二级市场的公开产品。而QDLP\ODIE发起的境外证券类投资可以涵盖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物资产、大宗商品等,其投资范围较QDII得到极大扩充,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比如通过QDLP募集的资金可投到海外母公司的基金中,通过多样化配置以获取更加丰厚的投资回报。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复同意在广东省开展试点,意味着QDLP试点扩容至广东全省(深圳地区按照深圳政策执行)。根据外汇局广东分局发布的信息,其将配合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对外发布有关实施细则,有序推进QDLP试点工作。

一般来说,各地政府牵头部门主要是指当地金融办,由其牵头联合外汇、工商等部门制订并发布相关实施细则,对QDLP业务资格审批、运作流程、额度申请等进行规定并组织实施。从之前几个地区试点开展情况看,各地出台的文件对QDLP的定义有些许差异,相应的业务设计、程序安排和额度申请也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都分为资格审批、额度申请几个步骤,金融办、外汇局为该项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具体广东地区将采用哪种运作模式以及何时正式启动申请,还需等待实施细则文件,有兴趣的企业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规定提前做好首批业务试点申请的准备工作。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按照相关规定,目前机构在QDLP项目下开展跨境投资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为其他类私募基金,以私募基金形式在境内募资。